房屋檢測行業(yè)涉及到很多的規(guī)范標準,今天小編帶大家來盤點一下!
《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(tǒng)一標準》GB 50300-2013(2014年6月1日實施)
5.0.6 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,應按下列規(guī)定進行處理:經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,應予以驗收;
《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(guī)范》GB 50204-2015(2015年9月1日實施)
10.2.2 當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,應按下列規(guī)定進行處理:
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檢測鑒定達到設計要求的,應予以驗收;
《混凝土結構設計規(guī)范》GB 50010-2010(2011年7月1日實施)
《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(guī)范》GB 50367-2013(2014年6月1日實施)
1.0.3 混凝土結構加固前,應根據建筑物的種類,分別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工業(yè)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》GB 50144或《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》GB 50292進行結構檢測或鑒定。當與抗震加固結合進行時,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抗震鑒定標準》GB50023或《工業(yè)構筑物抗震鑒定標準》GBJ 117進行抗震能力鑒定。
《砌體結構加固設計規(guī)范》GB 50702-2011(2012年8月1日實施)
1.0.3 砌體結構加固前,應根據不同建筑類別分別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工業(yè)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》GB 50144或《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》GB 50292等標準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可靠性鑒定。當與抗震加固結合進行時,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抗震鑒定標準》GB 50023進行抗震能力鑒定。
《鋼結構加固技術規(guī)范》CECS77:96(1996年5月30日施行)
1.0.3 鋼結構加固前,應按照《工業(yè)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》或《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》等進行可靠性鑒定。
《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(guī)程》JGJ 116-2009(2009年8月1日施行)
1.0.3 現有建筑抗震加固前,應依據其設防烈度、抗震設防類別、后續(xù)使用年限和結構類型,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抗震鑒定標準》GB 50023的相應規(guī)定進行抗震鑒定。
《火災后建筑結構鑒定標準》CECS-2009(2009年9月1日施行)
3.0.1 建筑物發(fā)生火災后應及時對建筑結構進行檢測鑒定,檢測人員應到現場調查所有過火房間和整體建筑物。對于有垮塌危險的結構構件,應首先采取防護措施。
《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評定標準》CECS 220:2007(2007年10月1日施行)
1.0.3混凝土結構在下列情況下宜進行耐久性評定:
1、使用時間較長的結構;
2、使用功能或環(huán)境明顯改變時;
3、已發(fā)生某種耐久性損傷的結構;
4、其他特殊情況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》(修訂版2009年5月1日起施行)
第三十九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,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,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:
(一)重大建設工程;
(二)可能發(fā)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;
(三)具有重大歷史、科學、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;
(四)學校、醫(yī)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;
(五)地震重點監(jiān)視防御區(qū)內的建設工程。
《建筑抗震鑒定標準》GB 50023-2009(2009年7月1日實施)
1.0.6 下列情況下,現有建筑應進行抗震鑒定:
1、接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(xù)使用的建筑。
2、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建筑。
3、需要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(huán)境的建筑。
4、其他有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筑。
《構筑物抗震鑒定標準》 GB 50117-2014(2015年2月1日實施)
3.0.5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現有構筑物,應進行抗震鑒定:
1、達到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并需繼續(xù)使用的構筑物。
2、未按抗震設防標準設計或建成后所在地區(qū)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構筑物。
3、改建、擴建或改變原設計條件的構筑物。
《工業(yè)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》GB 50144-2008(2009年5月1日實施)
3.1.1 工業(yè)建筑的可靠性鑒定,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在下列情況下,應進行可靠性鑒定:
1)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(xù)使用時;
2)用途或使用環(huán)境改變時;
3)進行改造或增容、改建或擴建時;
4)遭受災害或事故時;
5) 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者出現較嚴重的腐蝕、損傷、變形時。
2 在下列情況下,宜進行可靠性鑒定:
1)使用維護中需要進行常規(guī)檢測鑒定時;
2) 需要進行全面、大規(guī)模維修時;
3) 其他需要掌握結構可靠性水平時。
3.1.2 當結構存在下列問題且僅為局部的不影響建、構筑物整體時,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鑒定:
1 結構進行維修改造有專門要求時;
2 結構存在耐久性損傷影響其耐久年限時;
3 結構存在疲勞問題影響其疲勞壽命時;
4 結構存在明顯振動影響時;
5 結構需要進行長期監(jiān)測時;
6 結構受到一般腐蝕或存在其他問題時。
其中 第3.1.1(1)條(款)為強制性條文。
《煙囪可靠性鑒定標準》GB 51056-2014(2015年8月1日實施)
3.1.1 煙囪在下列情況下,應進行可靠性鑒定:
1 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嚴重的腐蝕、滲漏、損傷、變形時;
2 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目標使用年限,擬繼續(xù)使用時;
3 使用條件或使用環(huán)境改變,對煙囪安全性不利時;
4 需要進行全面、大規(guī)模維修時;
5 遭受嚴重災害或事故后,需要繼續(xù)使用時;
6 進行工藝改造或改建時;
7 其他需要掌握煙囪可靠性水平時。
3.1.2 煙囪在下列情況下,宜進行專項鑒定:
1 進行維修改造有專門要求時;
2 存在局部損傷影響其正常使用時;
3 對防腐層的完好性、耐久性存在疑問時;
4 擋煙墻、積灰平臺、排煙筒、支承結構煙道等結構受到一般腐蝕或存在其他問題時;
5 耐久性評估時;
6 對可靠性存在疑問時。
其中 第3.1.1(1、2、3、4、5)條(款)為強制性條文。
《高聳與復雜鋼結構檢測與鑒定標準》GB 51008-2016(2016年12月1日實施)
3.1.2 高聳與復雜鋼結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檢測與可靠性鑒定:
1 擬改變使用功能、使用條件或使用環(huán)境;
2 似進行改造、改建或擴建;
3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(xù)使用;
4 因遭受災害、事故而造成損傷或損壞;
5 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嚴重的腐蝕、損傷、變形。
3.1.3 鋼結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,宜進行檢測與可靠性鑒定:
1 對建筑或構筑物進行大規(guī)模維修或裝飾裝修;
2 正常使用中例行檢查、維修時,發(fā)現劣化或損傷跡象。
3.1.4 當鋼結構存在下列問題時,宜進行專項檢測與鑒定:
1 存在影響使用功能的振動;
2 存在疲勞問題,影響疲勞壽命;
3 遭受火災影響或損傷。
其中第3.1.2條為強制性條文。
《建筑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》(GB/T 50344-2004) (2004年14月1日實施)
3.1.2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:
1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、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數量不足;
2 對施工質量的抽樣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;
3 對施工質量有懷疑或爭議,需要通過檢測進一步分析結構的可靠性;
4 發(fā)生工程事故,需要通過檢測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對結構可靠性的影響。
3.1.3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對既有建筑結構現狀缺陷和損傷、結構構件承載力、結構變形等涉及結構性能的項目進行檢測:
1 建筑結構安全鑒定;
2 建筑結構抗震鑒定;
3 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鑒定;
4 建筑改變用途、改造、加層或擴建前的鑒定;
5 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繼續(xù)使用的鑒定;
6 受到災害、環(huán)境侵蝕等影響建筑的鑒定;
7 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工程質量有懷疑或爭議的鑒定
《混凝土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》(GB/T 50784-2013)(2013年9月1日實施)
3.1.2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工程質量的檢測:
1 涉及結構工程質量的試塊、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數量不足;
2 對結構實體質量的抽測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或施工驗收規(guī)范要求;
3 對結構實體質量有爭議;
4 發(fā)生工程質量事故,需要分析事故原因;
5 相關標準規(guī)定進行的工程質量第三方檢測;
6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的工程質量第三方檢測。
3.1.3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,宜進行結構性能檢測:
1 混凝土結構改、改造、加層或擴建;
2 混凝土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;
3 混凝土結構使用環(huán)境改變或受到環(huán)境侵蝕;
4 混凝土結構受偶然事件或其他災害的影響;
5 相關法規(guī)、標準規(guī)定的結構使用期間的鑒定。
《鋼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》(GB/T 50621-2010)(2011年6月1日實施)
1 在鋼結構材料檢查或施工驗收過程中需了解施工質量狀況;
2 對施工質量或材料質量有懷疑或爭議,;
3 對工程事故,需要通過檢測,分析事故的原因以及對結構可靠性的影響。
3.1.3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按既有鋼結構進行檢測:
1 鋼結構安全鑒定;
2 鋼結構抗震鑒定;
3 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鑒定;
4 建筑改變用途、改造、加層或擴建前的鑒定;
5 受到災害、環(huán)境侵蝕等影響的鑒定;
6 對既有鋼結構的可靠性有懷疑或爭議。
《砌體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》(2012年3月1日實施)
3.1.1 對新建砌體工程,檢驗和評定砌筑砂漿或磚、磚砌體的強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砌體結構設計規(guī)范》GB 50003、《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(guī)范》GB 50203、《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(tǒng)一標準》GB 50300、《砌體基本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》GB/T 50129等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按本標準檢測和推定砌筑砂漿或磚、磚砌體的強度:
1 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。
2 對磚強度或砂漿試塊的檢驗結果有懷疑或爭義,需要確定實際的砌體抗壓、抗剪強度。
3 發(fā)生工程事故或對施工質量有懷疑和爭義,需要進一步分析磚、砂漿和砌體的強度。
3.1.2 對既有砌體工程,在進行下列鑒定時,應按本標準檢測和推定砂漿強度、磚的強度或砌體的工作應力、彈性模量和強度:
1 安全鑒定、危房鑒定及其他應急鑒定。
2 抗震鑒定。
3 大修前的可靠性鑒定。
4 房屋改變用途、改建、加層或擴建前的專門鑒定。
還些一些情況,老科在上述內容未談及,比如:什么時候做危險房屋的鑒定?請參考如下標準。(公眾號:科藝房屋檢測鑒定)
《危險房屋鑒定標準》JGJ 126-2016(2016年12月1日施行)
《農村住房危險性鑒定標準》JGJ/T 363-2014(2015年8月1日實施)
另外《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》GB 50292-2015(2016年8月1日實施)3.4節(jié)、3.5節(jié)與附錄F的內容屬第3.1.1條的情況外,也是鑒定的內容,提醒注意。